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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违法违纪案例通报(二)

发布时间:2024-01-18 10:09:08       浏览量:165

【2024-第2期】

违法违纪案例通报

(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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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反利益冲突违规代理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5日,投诉人以甲律师存在虚假陈述、歧视女性及恶意串通、代理两起案件存在利益冲突为由向成都市律师协会投诉甲律师。

调查查明:

被调查会员甲律师于2021年1月14日接受王某某的委托,代理其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XX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被调查会员甲律师接受王某、张某某(王某某父母)的委托诉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调查会员甲律师拒绝回答收案时间。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XX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判决。目前投诉人刘某某已对该案提起上诉。

投诉人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调查会员甲律师向法庭陈述:“被告对原告的父母有多次暴力行为,多次出警……”“原告父母对被告极其愤怒”“被告为女性,孩子是男孩,单独抚养男孩,在生活照顾上多有不便,一个孩子在暴躁的母亲抚养下,会影响孩子的健康发展”等。

二、调查认为

1.被调查会员甲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主要依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法律规定,辩论内容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言辞并不过激,不足以诋毁投诉人的声誉。法庭在审理案件中,依据双方质证的结果确定案件事实。任何一方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都不会被采纳。因此,被调查会员甲律师不存在诬陷、虚假陈述、对女性不尊重等违纪违规行为。

2.被调查会员甲律师代理的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同属一家庭成员。在接受王某、张某某(王某某父母)的委托诉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尚未结束,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王某某的委托对投诉人刘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征得各方委托人的同意,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给与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本会认为被调查会员甲律师构成投诉人所称的违规。

三、本会意见

    给予被调查会员甲律师训诫的行业纪律处分。

四、案例简析

本案中,甲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相关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利益冲突审查。希望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提高认识、引以为戒。

 

 

来源:成都市律师行业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