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律协

警示教育|违法违纪案例通报(六)

发布时间:2024-01-25 09:29:39       浏览量:144

【2024-第6期】

 

违法违纪案例通报

(权威发布)

图片

 

律师事务所“违规收费、未开具合法票据”案

 

一、案件简介

 2019年4月9日,投诉人W某投诉四川CR律师事务所以个人名义收取律师费、不出具合法票据违规案,成都市律师协会予以立案调查。办案期间四川CR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书面申辩,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权利,该案已审查终结。

二、查证事实

调查查明:

W某等六人因与四川省 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W某等六人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88XX号民事判决,决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4月18日,投诉人W某(甲方)与被调查会员CR律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所律师为甲方在再审程序中的代理人……”后CR律所律师G某某和被调查律师Z某某作为W某等六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人,代理W某等六人申请再审。

2018年4月19日,W某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代理费1万元至CR律所工作人员L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但CR律所未向W某开具律师代理服务费发票。

2018年5月2日,CR律所与L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2018年8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W某的再审申请。

2018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川民申35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W某等六人的再审申请。

另查明,被调查会员Z某某原为四川TR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后于2017年12月14日变更为CR律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W某等六人再审申请案时,D某执业机构已变更为CR律所。

三、调查认为

    本案中,被投诉人四川CR律师事务所通过其工作人员L个人账户收取投诉人W某支付的律师代理服务费1万元,并且不向委托人W某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1月8日修订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五)项规定,被投诉人四川CR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已构成违规。

四、处分结果

1. 给予四川CR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2. 责令四川CR律师事务所限期进行整改,并向四川TZ律师事务所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五、案例简析

本案中,四川CR律师事务所在收接案过程中,虽与委托人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但收取代理费直接打入个人帐户内、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已触碰行规“红线”。这种违规行为之所以存在,一是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到位,二是律师事务追求利益化而忽略管理化。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开具合法票据,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为此,作为律师事务所应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规范律师事务所收接案流程,严格把关,执行到位。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惩戒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