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专委】联合省刑辩协会主办“2021年四川省暨成都市律师协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理解与适用”培训会

发布时间:2021-07-05 19:19:37       浏览量:194

图片

2021年6月24日下午,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在新华宾馆联合举办了“2021年四川省暨成都市律师协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理解与适用”培训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高峰庭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胡东飞教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唐稷尧教授应邀出席培训会并做专题讲座。来自全省300余名律师参加了培训会。培训会由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会长袁志主持。

图片

高峰庭长以“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及其展开”为主题作了第一场培训授课,从污染环境罪的立法衍变过程出发,介绍了本罪从无到有、从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理到单独定罪的法律进程,并重点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修改情况及其意义。随后,高庭长详细阐述了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危险废物”的类型及鉴定等,继而谈到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表现,列举了实践中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就可认定为犯罪故意的几类行为。最后,高庭长就处理污染环境罪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如罪数、管辖、违法所得、因果关系等问题做了简单扼要的讲解,为大家构建了清晰简明又内涵丰富的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知识体系。

图片

胡东飞教授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若干常见问题解读”为主题作了第二场培训授课,对八个具体条文所引发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而深刻的解读。胡教授首先对修正后的第17条第3款中有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特别残忍手段”及“情节恶劣”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解读,随后就第133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236条“强奸罪”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讲解。胡教授以幽默与严肃相交替的语言风格、具体而翔实的法律案例、清晰且严密的逻辑论证为在场律师解答了一系列法律条文的适用及理解问题。

图片

唐稷尧教授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与刑事辩护”为主题作了第三场培训授课。唐教授从《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的药品管理类犯罪入手,扩展到公司管理类犯罪、洗钱犯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他通过新旧法条的对照,就修改部分的内容从立法背景、修改原因、修改内涵及相关适用问题等方面做了详细解读,对条文修改后律师辩护的重点与难点内容进行了提示与分析。不仅为律师厘清了相关类型犯罪的条文内涵,还为律师的实践操作提供了具体实用的辩护方法。三位嘉宾的精彩授课受到与会律师的热烈欢迎和高度评价。

图片

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袁志会长对本次培训会做了总结讲话,对培训会的成功举办予以热烈祝贺,对三位嘉宾的精彩授课表示衷心感谢,通过本次培训会与会人员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有了更深的了解,希望大家不仅要把刑法学好,也要把其他法律学好,以期更好地理解相关刑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