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社区防疫“以案说法”16例

发布时间:2020-02-21 18:04:00       浏览量:87


 

成都市律师协会

2020-02-08 


目  录

 

1.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拒绝接受检疫、擅自外出、不配合医学隔离、治疗,是否违法或涉嫌犯罪?

2.普通公民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是否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

3.曾同确诊病例患者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的人是否必须进行隔离?

4.疫情防控期间,外地返蓉人员是否需要进行居家医学隔离观察?

5.采取居家观察措施期间,被隔离人员能否与他人共同居住?被隔离人员能否外出?

6.刻意隐瞒疫区旅行史或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7.疫情期间拒不配合检查并暴力抗拒执法,是否涉嫌妨害公务罪?

8.如果某居民楼(小区)发现确诊病例,能否对整栋居民楼住户采取隔离措施?

9.防疫期间,茶馆营业偷偷聚众打麻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0.社区居民能否要求社区公开疫区返蓉人员名单和信息?社区能否要求居家隔离居民挂牌表明居家隔离情况?

11.传言猫狗等宠物容易传播肺炎病毒,是否可以随意丢弃家养宠物?

12.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P图、夸大疫情传播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13.对于外来户上锁实施“隔离”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

14.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5.物业公司能否拒绝鄂牌车辆进入小区或办公场所?

16.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禁止非小区住户进入小区?


    1、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拒绝接受检疫、擅自外出、不配合医学隔离、治疗,是否违法或涉嫌犯罪?

    是。【案例】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目前,苟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强制医学隔离治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疑似患有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或医学隔离治疗,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市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擅自逃离的,危害公共安全且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同时,在民事层面,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传染,属于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犯,需要赔偿他人相应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2、普通公民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是否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

    是。【案例】某小区住户张某,在小区门口买菜的过程中,发现另一名住户有咳嗽等症状,第一时间上报给小区居委会,后经核查,该疑似住户系武汉返回人员,之前登记有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曾同确诊病例患者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的人是否必须进行隔离?

    是。【案例】1月22日,在重庆务工的王某与从武汉返回的务工人员何某乘坐同一辆顺风车,返回成都家中过春节。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王某被排查出来,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14天。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规定:“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未采取有效防护者都视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要进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

    4、疫情防控期间,外地返蓉人员是否需要进行居家医学隔离观察?

    是。【案例】近期,随着春节的结束,省内返程务工人员,逐渐增多,许多企业及单位要求,省内返程人员也需在家自行隔离观察14天。

    【依据】《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号)》规定,“2020年1月8日后所有来自湖北的人员须到村(社区)委会登记,并居家观察14天。湖北以外疫情严重地区的返蓉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可以建议其自返蓉日起14天内自行采取居家隔离措施,但不得强制要求其进行居家观察。”

    5、采取居家观察措施期间,被隔离人员能否与他人共同居住?被隔离人员能否外出?

    否。【案例】1月20日,小李从杭州返回成都,曾在武汉市经停。回家后,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要求在家进行居家观察,其家人多次询问医护人员,小李居家观察期间,作为共同居住人员应该如何防控。实际生活中,在居家观察期间,小李及其家人均应积极配合医务人员及防控人员。小李若不是独住,在家也需戴好口罩,对使用过的餐具及时消毒处理,尽量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

    【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规定,“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6、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某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故意隐瞒儿子、儿媳妇、孙女、孙子从湖北武汉疫情爆发地返乡的事实,严重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经研究决定,免去张某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对于其家人,由公安机关协助强制进行检疫,若有造成疫情传播的情况存在还将追究法律责任。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7、疫情期间拒不配合检查并暴力抗拒执法,是否涉嫌妨害公务罪?

    是。【案例】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汽车为自家购买花生种子,在返程途中经过国道交界处一个为控制疫情而设立的消毒站。因急着赶回家种花生,金某某未理会值班民警阻拦,径直把车开到车辆所排长队的最前面企图“夹塞儿”。民警席某拦住车,要求金某某按顺序等候消毒,但金某某拒不接受消毒。劝解无效后,民警席某要求其出示驾照并接受检查。金某某其后拳击席某头部,致席某轻微伤。金某某所为,致使消毒站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涉嫌妨害公务罪。目前,金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8、如果某居民楼(小区)发现确诊病例,能否对整栋居民楼住户采取隔离措施?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案例】某小区内某栋楼,有三户居民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小区内其它部分住户建议居委会对此栋楼所有住户采取隔离措施。实际生活中,针对此种情况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因为某一栋或小区的多名住户感染病毒,就对此一栋住户或小区内的所有居民采取隔离措施。应及时上报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采取防疫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未针对居民区隔离作出明确规定,社区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等相关规定,确认确诊病例可能接触人员范围,对特定人员采取适当隔离措施,防止因“一刀切”的强制措施引起行政纠纷。

    9、防疫期间,茶馆营业偷偷聚众打麻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是。【案例】2月3日晚,某派出所民警开展夜间巡查时,发现有一户四人,戴着口罩,围坐在一起打麻将,民警立即对其进行控制。房主韩某某告诉民警,疫情期间不敢出门,才召集了三个好友来家中打牌。民警对房主韩某某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对参加聚会的其他四人当场进行了教育训诫。 2020年1月25日,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韩某某等人在疫情期间仍然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七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第一条,“要求暂停各类群体性聚集活动。具有交叉感染风险的经营单位营业性麻将场所和大型儿童游乐设施、健身房、室内游泳场(馆)等暂停营业。”

    10、社区居民能否要求社区公开疫区返蓉人员名单和信息?社区能否要求居家隔离居民挂牌表明居家隔离情况?

    否。【案例】某社区居民因恐惧疫情传染,联名要求居委会公开检疫期间统计的返蓉人员名单信息。此种做法,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11、传言猫狗等宠物容易传播肺炎病毒,是否可以随意丢弃家养宠物?

    否。【案例】有部分小区住户,听信网络谣传,认为宠物也是主要传染源,随意丢弃宠物。而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可以随意丢弃宠物。目前并没有官方证实猫狗等家养宠物是肺炎病毒的传染源或者传播者,不应恐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管理不善而发生动物伤人事件的,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随意丢弃宠物,而导致伤人事件的,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P图、夸大疫情传播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是。【案例】网上流传“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称太原市将于1月26日14时实施交通管制。经查,1月26日13时许,田某(男,31岁),在网上传播太原将实施交通管制的谣言,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田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现案件正在办理中。“公共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田某在公共场所和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依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项规定:“(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13、对于外来户上锁实施“隔离”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

    是。【案例】户籍为湖北的张某长期在济南市务工,2020年1月22日,张某与其妻子返回济南市某县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当地村委会为阻止外来务工人员返回租住房屋,直接给张某家门上锁,要求对其二人实施“隔离观察”,其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行给居民家大门上锁的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村委会、居委会无权擅自实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擅自对居民采取封门、堵门、看守等措施阻止其外出的,将涉嫌非法拘禁罪。

    14、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涉嫌犯罪。【案例】1月27日,田某骑电动车要到当地县医院,但是走到村口却发现路已经被两米多高的土石隔断,并且值守人告知田某为防控疫情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出该村。田某无奈之下绕道而行,却发现新路口也已经被挖断。田某最终从乡间小道步行至县医院,却又面临无法回村的窘境。实际生活中,村委会、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无权擅自采取对当事人影响重大的防控措施。未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无权擅自设置路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15、物业公司能否拒绝鄂牌车辆进入小区或办公场所?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案例】某小区,在疫情防控期间,挂牌不允许所有鄂牌车辆进入,导致多名业主鄂牌车辆难以进入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人员发生纠纷。该小区物业人员有权拒绝未在物业公司登记的非小区业主鄂牌车辆进入小区;如果是业主登记车辆,则应当详查鄂牌车辆的情况,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向社区书面汇报,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通报,同时应当遵守政府及社区、物管相关管理规定。

    【依据】成都市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7日发布《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通告2020第5号),“二、全市城镇居住小区(院落)、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散居院落实行限制外来人员进入的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入应出具有效证件,并测量体温,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业主装饰装修、小区水电气管道改造、雨污分流等工程暂缓施工。水电气、路灯等需要急修的,应报社区同意后实施。”

    16、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禁止非小区住户进入小区?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案例】1月31日,吴某到某小区探访其外公,被物业人员以疫情期间非小区住户不得进入为由不允许其进入小区。小区在进行疫情防控时,对外来人员应进行限制性进入,进入小区需进行严格的登记和疫情查控。同时,应当充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测温及防护措施。

    【依据】成都市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7日发布《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通告2020第5号),“二、全市城镇居住小区(院落)、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散居院落实行限制外来人员进入的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入应出具有效证件,并测量体温,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业主装饰装修、小区水电气管道改造、雨污分流等工程暂缓施工。水电气、路灯等需要急修的,应报社区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