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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违法违纪案例通报(一)

发布时间:2024-01-17 11:24:14       浏览量:181

【2024-第1期】

违法违纪案例通报

(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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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案

 

一、案情简介

成都仲裁委员会反映:2021年5月21日陈某某律师承认其提交的委托授权书以及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上当事人签名及手印均由自己进行签署捺印。2020年7月和2020年11月,陈某某律师都是以四川A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业务,但在2020年10月陈某某律师又以四川B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业务。同一个律师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同两家律所交叉进行律师业务活动,有证据材料为证。更有甚者,在2020年10月29日,陈某某律师因为引导当事人在案件书证上擅自添加篡改内容的违法行为被四川XX市XX区人民法院罚款二万元。陈某某律师多次利用律师身份进行违规操作,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扰乱司法程序,甚至利用律师职业身份为自己以及委托代理人谋私利,罔顾法律,望进行调查并严肃处理。

调查查明:

1.陈某某律师从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8月5日在四川B律师事务所执业,成都市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执67XX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该案是2020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11月18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记载的执业单位是四川A律师事务所。虽然陈某某律师辩解是自己上传资料错误,但无法改变其在同一时间段分别以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客观事实,故应当认定该行为违规。但鉴于陈某某律师承认这是自己工作失误,自愿承担责任,可以从轻处理。

2.陈某某律师自认(2021)成仲案字第4XX号案件中授权委托书和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上当事人的名字确实是自己代签的,虽然其辩称得到了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同意才代签的,后来当事人也到仲裁委去做了一个笔录,笔录中明确载明认可陈某某的签字,但该行为对仲裁庭的正常审理活动造成了妨害,对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了不利影响,应当依法认定为违规。

3.鉴于四川XX市XX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川01XX司惩X号《民事决定书》对陈某某律师指导当事人擅自篡改书面合同内容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证据,并据此决定罚款20000元,被调查会员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故陈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违规。

二、调查认为

1.陈某某律师从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间,是登记在四川B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在此期间,陈某某律师又以四川A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执业并代理案件,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该行为已经构成违规,应给予行业纪律处分。

2.陈某某律师在(2021)成仲案字第4XX号案件代理期间,虽然在案件的授权委托书和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上代表案件当事人签署名字,给仲裁庭的正常审理造成一定影响,但该行为事后得到案件当事人认可,未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故不构成越权代理的违规行为。

3.根据四川XX市XX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川01XX司惩X号《民事决定书》,陈某某律师曾在执业期间伪造证据被人民法院处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陈某某律师的行为亦构成违规,应给予行业纪律处分。

三、处理结果

给予被调查会员陈某某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四、案例简析

本案中,陈某某律师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该案例警示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不要违反《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心存侥幸心理而违规执业。

 

 

 

来源:成都市律师行业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