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从援助案件浅谈未成年权益保

发布时间:2024-04-30 10:34:56       浏览量:61

摘要:《人民日报》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孩子是家庭的延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与普通的民事纠纷相比,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的纠纷,往往会同时涉及到家庭教育、个人隐私、社会伦理等相关内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并不能完全按照普通民事纠纷的解决思路进行。我国司法一直强调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当纠纷发生,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时,如何才能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能兼顾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如何同时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在此通过对本人曾办理过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梳理,浅谈诉讼中的未成年权益保护。

关键词:家事纠纷  未成年人  权益保护

中国有句俗话说“有子万事足”。往小了说,孩子通常是一个家庭的核心,是家庭幸福和谐的源泉。往大了说,孩子也是社会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人类文明得以传承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对家庭、儿童受到国家保护的基本理念。[]除国家根本大法之外,在其他基本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十分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无时无刻地通过各种方式强调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一、从法律援助实践中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张美美是某学校的在读女学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上与一男生发生性关系,意外怀孕,后产下一女楠楠,经法医学鉴定,参与聚会的黄维系楠楠的生父,而当时张美美和黄维尚未满18周岁,三人均为未成年人。

张美美本人尚无独立生活能力,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张磊生活。但张磊常年酗酒且无稳定工作,张美美母亲已改嫁,且患癌症多年,无收入,均无法抚养楠楠。楠楠出生后一直由其曾外祖父母林风、周玉实际承担抚养义务,但林风和周玉二人年事已高,仅靠退休金生活,无法长期抚养楠楠。楠楠的生父黄维及其家人未支付过抚养费用,且拒绝承担照料抚育义务。关于楠楠的抚养问题,张美美与黄维两个家庭之间存在巨大矛盾,无法调和。

在实践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纠纷,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往往需要律师、法院、检察院等多方的努力,对于每一个步骤环节都必须谨慎对待,其中的一点疏漏,不仅可能使得纠纷无法得以解决,还可能因此成为恶性刑事案件的源头和诱因,对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造成伤害。

笔者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该案中,法律关系清楚,案情并不复杂,引发纠纷的根源在于家庭教育的缺失。但是办案难度在于如何保护三个未成年人的利益,面对摆在两个家庭之间的切实困难和冲突,考虑到双方的情况找出最优解,从最大化楠楠的合法权益、平衡好张美美和黄维的利益、减小不良影响、实现良好的社会效应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以调解方式解决该纠纷是最佳方式。

本案在立案时也因涉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经三次与法院立案庭沟通,后法院认为由楠楠的曾外祖父母即实际抚养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起诉。后来在调解中,法官认为楠楠的母亲即张美美随张磊生活,将张磊也作为楠楠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办理时间较长,原因在于律师和法官均做了大量庭外工作,包括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美美、黄维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家庭状况和抚养能力等进行社会调查等。

此后便多次同法官积极沟通,与张美美的父亲张磊和外祖父母林风、周玉交流,陪同法官对案件涉及的张美美母亲、父亲、外祖父母、祖父母家庭进行走访,向黄维及其父母讲述林风、周玉抚养楠楠的艰辛,参与双方调解十余次,并积极配合检察官工作,参与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对未成年人的帮助。经过律师和法官等多方的努力,案件最终得以调解结案:楠楠三岁之前随曾外祖父母生活,黄维承担五万元抚养费,黄维的父母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过本案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关系得到改善。在调解后一周内,受援人已经拿到全部款项;另外对于解决楠楠年满三岁后的抚养问题,律师和承办法官帮忙想过许多办法,最终认为将当事人所提出的将楠楠送养是较为适当的解决方式,法官也愿意帮忙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案外的工作还在进行中,若无法送养再另行协商解决。

二、如何在纠纷解决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没有什么信任比这个世界给孩子的信任更神圣;没有什么责任比确保孩子的权利得到尊重、确保孩子的幸福得到保护、确保孩子的生活免遭恐惧和匮乏更重要的了。人类进步的传承植根于对孩子权利的实现。”[]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出发,笔者认为在家事纠纷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一)重视纠纷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当增强调解意识,拓展调解方式,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确保调解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可以看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下,从平息矛盾、减少纠纷的角度出发,调解都是纠纷解决的优先选择方式。对普通民事纠纷如此,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更应如此。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都不健全的时期,遇事易冲动。当卷入纠纷后,相比于法庭审判,庭辩论的,以调解的方式能以一种更缓和的方式化解纠纷双方的矛盾,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能更好地消解纠纷当事人心中的怨气。

(二)重视调查过程

普通的民事诉讼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收集证据,律师一般也只是基于对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提示当事人准备相应的证据。但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中,除了关注案件本身的争议焦点外,对于引发案件的真实诱因,不论是法院还是律师,都应进行多方的走访、调查,了解涉案未成年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学习情况、家庭关系、生活区域等。

每一个纠纷的成功解决,除了具有个案意义之外,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不仅不例外,反而这样一类案件往往具有更深刻的社会教育意义。通过充分的调查了解,不仅有利于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更能层层盘剥纠纷背后所反映出的家庭教育、学校引导、社会风向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在解决了个案纠纷后,提醒着更多的家庭和学校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加强与孩子的沟通、陪伴、教育、引导,与整个社会一起,共同努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而从宏观层面上达到预防、减少某一类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的产生。

(三)重视心理疏导

普通的民事案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各方焦点都集中于探索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冷静分析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一般不会考虑,也可能不会涉及对当事人心理问题的关注。然而,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虽不健全但又极其敏感的时期,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特别遭遇笔者办理的前述类型的纠纷时,若不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尽管能够做到定纷止争,但依然会在纠纷解决后产生新的问题,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对整个家庭造成一些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心理问题不是判决书、调解书能够解决的,在此类案件中,不仅应该关注纠纷本身,更应该时刻注意及时对涉事未成年当事人开展心理疏导。未成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处于一个正在形成的不稳定阶段,不仅要于当下定纷止争,还应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纠纷解决后的健康成长。这才是真正将“未成年利益最大化”贯彻落实到实处。

(四)重视程序的合法适用

一般的民事纠纷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不进行公开审理。[]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这一类纠纷除了主体特殊、可能涉及家庭伦理关系外,往往也会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出发,在纠纷解决的程序上也相应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纠纷解决过程中,从减少外界对未成年当事人刺激、保护个人隐私等角度出发,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使未成年当事人能够在一个参与人群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在法官和律师的帮助之下,和平解决纠纷,避免矛盾外溢。这不仅是贯彻落实“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也是我国宪法对于儿童、对于人权保护等原则的体现。

三、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需要多方努力

虽然我国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都十分重视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并且还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其他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但是这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而言依然是不够的,对此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行举止,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孩子的性格和行为决定。家庭教育的缺失,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健全发育时过早接触成年人的社会习惯,从而实施某些不好的行为,进而引发该年龄段无法自主解决的一些严重后果,除了将自己陷入民事纠纷中,更有可能会触碰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酿成悲剧。因此,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必须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不仅仅需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纠纷发生后积极出面参与协调解决,更需要在纠纷发生前做到积极预防,将纠纷遏制于萌芽之中,从源头出发,减少纠纷的产生。同时,学校、老师也应注重对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的正确引导。

除此之外,纠纷发生后,对于参与纠纷解决的律师、法官等,也应注意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时刻谨记不仅仅要解决纠纷本身,还应从保护未成年身心健康、合法权益,减少对未成年人未来的成长的角度,做最优方案的考虑。

我国自开展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审判制度在调解、调查、心理疏导、诉讼特别程序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纠纷解决程序中尤其应该受到重视和保护。要注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除了各方主体的努力之外,更离不开不断完善的审判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既能维护公平正义,又能提供人文关怀,真正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作者: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    刘娜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成都市律师协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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