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让教育回归学校——《双减意见》的法律观察

发布时间:2022-05-31 10:06:53       浏览量:344

【摘要】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后,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足以可见国家层面整治义务教育畸形发展的决心。尤其是《双减意见》的出台,更是直接从“强化学校的教育责任、降低培训机构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两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本文结合国家针对义务教育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就《双减意见》的出台可能对义务教育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的影响进行分析和展望。

【关键词】义务教育;双减意见;民办学校;培训机构

一、强化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监管

(一)重新定位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属性和功能

近些年,一些学校将本应承担的教育责任转嫁给家长和培训机构,导致义务教育呈现了“校内减负、校外加压”的局面。要改变现状,第一步就是强化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监管,特别是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属性和功能重新作出定位。为此,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及《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出台理清其脉络。

1.明确义务教育学校的非营利性

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将民办教育定义为公益事业,投资者仅能获取合理回报而不能取得办学收益。但由于多少回报算合理一直未予以明确,很多举办者直接赚取了学校的办学收益。正是看到了义务教育办学的丰厚收益,更多的举办者乃至资本投身到了义务教育的办学中,导致教育公益性和资本逐利性之间的矛盾愈发难以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6年修订后,强调了义务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性,明确举办者不得通过义务教育办学获取投资收益。

2.禁止义务教育学校的关联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禁止义务教育学校的举办者获取办学收益,但是主管部门也看到,这么多年来已形成举办者通过构建关联交易变相获取办学收益的“行业潜规则”。因此,如仅是禁止获取办学收益,很难真正切断举办者逐利的路径。于是,2021年4月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直接禁止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

3.叫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新设

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通过让举办者无法获取收益而变相给民办义务教育降温,那么《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出台,则是直接明确了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学校。并且,在切断增量的同时,对存量民办学校的招生也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二)进一步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加强教学管理

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的修订和出台,可以说义务教育学校已经不欢迎民办力量地加入了,而在确认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主力军”地位后,就需要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如何加强教学管理从而改善目前“短视化、功利化”的现状。于是,我们看到《双减意见》通过规范作业管理、提升教学质量、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将义务教育留在了校园中。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要求学校科学布置作业、老师指导学生在校完成大部分作业,避免将作业带回家或带到培训机构,老师不得将指导学生作业的责任转嫁给家长或培训机构。

2.保证课后时间,让学生更多的时间留在学校,而留在学校的时间通过本校教师、退休返聘教师、社会人士等提供优质的课后服务。除此之外,国家层面也会通过网络平台的方式将优质的教育资源在全国进行共享,推动教育的均衡发展。

3.要求学校必须开足、开齐课程,零起点教学,不能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这一系列要求将提升学校教学质量,引导学校回到正常的教学轨道。

4.要避免学校超纲教学和培训机构加重加压,必须从源头上予以修正。因此要求防止偏题、怪题,难题,让考题回到正常水平,只有考题不偏,才能从根源上改变现在超前、超纲教学的现状。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可以看到,学生将逐步实现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去参加校外培训机构,那么接下来就不得不提出,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已进入寒冬?

二、从严治理校外培训机构

《双减意见》中第四条“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中的“从严”两个字似乎已经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春天已经过去。最广受关注的一条无疑是“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严格审批登记”,到今天的“不再审批”,彰显国家从严治理的决心。

(一)不再审批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范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对于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进行了明确分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均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而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二)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将面临哪些调整

1.登记为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如上文所述,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旦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则举办者不能再合法从培训机构赚取收益。虽然说《双减意见》中没有明确禁止关联交易,但是从目前国家规范民办学校的态度来看,通过关联交易变相获得培训机构的利益的方式不再具有可行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无利可图”将不可避免。

2.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批。对于之前实行备案制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那么在重新办证的过程中,有多少线上培训机构可以获批还是一个很大的疑问。

3.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上市融资。《双减意见》不允许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可以说《双减意见》已经将资本排除在了学科类培训机构之外,更为需要关注的是“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这就意味着现在的上市教培机构必须剥离学科类的培训业务,而学科类培训业务是大部分上市教培机构的主要赢利点,一旦剥离,恐怕也不得不面临退市的结局。

4.规范培训服务。《双减意见》还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长、培训教师、培训费用提出具体的要求。除了提要求外,还明确了对培训机构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对于违规办学的坚决查处。

5.管控培训广告。《双减意见》一方面限制了培训机构广告的发布范围,培训机构广告的传播范围将大大受限,主流媒体、公共场所以及校园等地均不得发布培训机构广告;另一方面也对广告内容提出明确要求,不得夸大效果、误导公众观点、制造焦虑。前述要求将对培训机构的广告形成有力的管控。

综上,在了解了国家层面对义务教育的重新定位以及整治的决心后,也就明白了《双减意见》的出台绝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当然,任何制度的出台到实施,再到见效都需要一定时日,但是我们相信,让教育回归学校后,教育真正的春天就不远了。

 

作者: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刘小进、陈虹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成都市律师协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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