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取得考核合格意见后,超过一年未满三年未申请律师执业,申请重新出具考核意见的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02-19 10:00:07       浏览量:806

一、办理条件

1.已取得成都市律协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文件(成都市律协盖章的《实习人员登记表》1份和《实习鉴定书》3份);

2.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二、材料清单

1.重新考核申请表(1份)【模板下载】    

2.原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登记表》(1份)、《实习鉴定书》(3份)

3.实习期满至今的社保缴纳记录(1份)

4.重新考核个人承诺书(1份)【模板下载】    

三、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地点:各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工委)

联系方式:【各区(市)县律工委】

四、办理流程

1.将上述材料提交到所属区(市)县律工委;

2.所属区(市)县律工委出具意见并上报至市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工作委员会(简称“申执委”);

3.审核通过,则安排参加次月的面试考核;

4.审核不通过,按照《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相应条款执行。

五、注意事项

1.根据前款规定重新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市律协官方网站通知为准(每月初公布当月面试安排)。

2.重新参加考核无需提交实习证。

3.面试材料中的《实习鉴定书》及个人总结应重新准备,并确保落款时间为当前日期。

4.面试考核合格公示期满一年内办理完成满期考核视为取得市律协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

六、相关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三十六条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考核合格意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后实习人员申请重新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市州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实习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逾期后实习人员申请重新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律师执业之前的期间是否有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