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律协

警示教育|违法违纪案例通报(五)

发布时间:2024-01-23 10:15:18       浏览量:180

【2024-第5期】

 

违法违纪案例通报

(权威发布)

图片

 

“律师违规会见,律所违规收案、违规收费”案

 

一、案件简介

2020年5月21日,成都市看守所移交《情况通报》至成都市律师协会,称四川XX律师事务所CW律师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成都公安监管”微信公众号申请预约会见涉嫌盗窃罪的金某某,看守所经核实后发现,CW律师同时为同案犯吕某某的辩护人,并于2019年6月15日进行了会见。民警发现后及时制止并予以通报。通报要求市律协对该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同时加强对律师的教育警示。市律协经立案调查,现该案己审查终结。

二、查证事实

调查查明:

1. 2019年6月14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吕某某家属向CW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2019年6月15日,CW律师会见了吕某某一次,未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四川XX律师事务所收费1000元,未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2. 2019年7月2日,涉嫌盗窃罪的金某某家属与四川XX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代理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三个阶段,指派Z律师和W律师进行辩护工作。签订上述协议前,四川XX律所于2019年6月29日出具律所公函,W律师曾于2019年6月30日会见了金某某。2020年5月8日,因W律师身体健康原因并经委托人同意,金某某的辩护人由W律师变更为CW律师,2020年5月14日CW律师通过网上预约方式向成都市看守所申请会见金某某,看守所经审查发现,CW律师曾会见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人吕某某系涉嫌盗窃罪的被告人金某某的同案犯,成都市看守所于2020年5月15日驳回了CW律师的会见申请并告知了不能会见的理由,后CW律师及时退出了案件代理,有效防止了不良后果的发生。

3. 2020年6月2日和10日,CW律师分别向市律协提交了《情况说明》及《自查自纠自检报告》,对市看守所通报的情况予以确认,虚心接受并表示引以为戒,积极配合市律协的调查工作,承认违规并作出了诚恳的书面反省。

4. 2020年6月11日,四川XX律所向市律协提交了《会议纪要》和《情况汇报》,表示律所高度重视,认识到事务所在案件管理上的不足,愿意积极整改并作出了若干整改措施。

三、调查意见

1.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CW律师同时为同案犯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被告人金某某担任辩护人,会见同案犯的行为,属于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构成违规。

2.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等规定,对CW律师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 四川XX律所2019年6月15日在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风险提示告知书的情况下,向成都市看守所出具律所公函安排律师会见吕某某,属于违规收案。

4. 四川XX律所2019年6月29日在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风险提示告知书的情况下,向成都市看守所出具律所公函安排律师会见金某某,属于违规收案。

5. 四川XX律所2020年5月8日将金某某案安排给CW律师办理之前未进行充分的利益冲突审查,导致CW律师出现会见同案犯的行为,属于“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构成违规。

6. 四川XX律所收取吕某某家属1000元未向其开具律师服务合法票据,属于违规收费。

四、处分结果

1. 给予CW律师免予处分的行业纪律处分。

2. 向四川XX律所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书面汇报市律协。

五、案例简析

律师和律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律师理应格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依法执业。律所一定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相关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利益冲突审查。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禁违规收案、违规收费。希各律所和广大律师提高认识、引以为戒。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惩戒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