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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违法违纪案例通报(四)

发布时间:2024-01-22 09:07:16       浏览量:140

【2024-第4期】

违法违纪案例通报

(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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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规代理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7日,投诉人以甲律师在未经其委托的情况下,冒充其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损害其利益为由向成都市律师协会投诉四川A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甲律师。

调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向投诉人等四人、四川XX有限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2020年5月14日,甲律师向成都市XX区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异议请求包括对相应案件中止执行,立即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及限高令。2020年8月25日,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四川XX有限公司及投诉人等四人的异议请求。2020年8月3日,甲律师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相应案件中止执行,立即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及限高令。2020年12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2021年3月19日,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撤销相应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二、调查认为

1.关于A律师事务所及甲律师是否构成违规代理的问题。调查期间,A律师事务所及甲律师未能出具由投诉人签署的代理合同及授权文件,同时从甲律师自认的代理手续办理过程来看,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核查签名文件真实性。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甲律师的行为构成违规,A律师事务所在本次案件中,亦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2.关于A律师事务所及甲律师是否损害投诉人利益的问题。经调查,甲律师在代理所涉执行案件过程中,虽然多次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基于对案件基础资料的不了解,以及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过程中,未能按照规范与投诉人建立委托关系,导致案件执行期间,未能按照投诉人真实意思表述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给投诉人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之后,本案因甲律师自身努力,法院依法撤销了投诉人的被执行人身份,投诉人利益最终未受到实质损害,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该情形不构成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行为。

三、调查意见

1.给予甲律师训诫的行业纪律处分。

2.责令A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并向其发出《规范执业意见书》。

四、案例简析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律师理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依法执业。律所一定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相关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禁违规收案、违规收费。希望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提高认识、引以为戒。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惩戒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