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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违法违纪案例通报(七)

发布时间:2024-01-25 09:30:26       浏览量:120

【2024-第7期】

 

违法违纪案例通报

(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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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案

 

一、案情简介

投诉人万某某投诉L律师事务所(已注销),称Z律师在L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9次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民事案件,涉及被代理单位6家,与委托人私下签订合同并收取费用,旨在逃避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律所监管。被投诉人L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应承担监管不力责任。

二、查证事实

    调查查明:

被投诉人Z律师在L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民事案件分别是:

(1)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份案一审,Z律师代理A公司;(2)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份案二审,Z律师代理A公司。此两案正值Z律师跨省转所办理转所手续期间(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执业证已上缴,故以非律师身份代理。

(3)K公司与M公司买卖合同纠份案二审,Z律师代理M公司。Z律师辩称也在跨省转所期间,出具的代理合同显示时间是2015年,风险代理,其称因未执行到财产,代理费未实现。但从上述判决书显示,此案二审立案于2017年2月7日,Z律师已在L律师事务所执业。

(4)G公司与I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Z律师代理I公司。(5)I公司与和J公司加工合同纠份一案,Z律师代理I公司。(4)(5)两案,Z律师辩称I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某某与Z家系世交,情同叔侄,没有收代理费。I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未付代理费。

(6)C公司与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Z律师代理C公司。(7)C公司与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Z律师代理C公司。(8)E公司与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Z律师代理E公司。(9)F公司与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Z律师代理F公司。(7)(8)(9)案,Z律师辩称,C公司、E公司、F公司对D公司的债权,他个人已经收购,没有必要以律师身份岀庭,只是因为涉及出具发票的问题才以转让方名义起诉,他作为代理人出庭。为此他出具了三份《债权转让协议》,分别签订的时间是2016年3月2日、2018年8月22日、2019年2月3日。除2016年3月2日与C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发生在生效判决前,不能推断转让在先还是代理在先,另外两份均在判决生效之后才发生的转让行为。经限期举证要求,Z律师提供了F公司2019年出具的收条5万元,E公司2019年出具的收条7万元。

以上案件,除(1)(2)外,均系Z律师在L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代理。

三、调查认为

1. Z律师在执业期间,确实存在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民事案件的情形。其代理A公司、M公司两案确有风险代理约定,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已过两年的追诉期。

2. Z律师代理I公司两案,委托人证明其是无偿代理行为,投诉人也无证据证明Z律师是有偿服务,不能认定为有偿服务行为。

3. Z律师代理C公司、D公司、F公司与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违规收费金额因证据缺乏无法认定,投诉人也没有举证证明Z律师的违规收费情形。Z律师被投诉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诚恳认错,可以从轻处分。

4. Z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L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事务所确有疏于管理之责。虽然构成违规,但该所已注销,对于其的投诉案件应予终结审理。

四、处分结果

1. 被调查会员Z律师行为已构成违规收案、收费,给予Z律师警告处分。

2. 终结对已依法注销被调查会员L律师事务所投诉审理。

五、案例简析

本案中,Z律师存在多次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之规定:“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Z律师的违规行为理应受到处分。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案件与违规收费是律师执业中最常见的违规执业行为,律师作为法治队伍的中坚力量,理应依法依规进行执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希望所有律师都能引以为戒。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惩戒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