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辩护策略在审判环节中的运用 ——以肖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

发布时间:2024-01-08 14:36:40       浏览量:109

【摘要】近年来,借助“刷单”模式进行走私的跨境电商案件不断增多,与传统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不同,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的特点是数量巨大、批次零散、货物众多等特点。笔者就承办一起xx市跨境电商“刷单”走私普通货物刑事案件为例,旨在从案件的特点和控方相关证据为基础,以期从辩护策略的视角,分析研究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为跨境电商从业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跨境电商  走私  刷单  刑事辩护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公诉人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杨某、戴某、肖某及李某(另案处理)合伙成立某公司,由李某在国外组织货源和联络买家,薛某、杨某、肖某以及戴某组织公司员工制作虚假的网络零售购买订单信息,打印无实际投递的虚假快递单信息和虚假支付信息,生成虚假报关信息后向海关进行申报,将应当按一般贸易高税率进口的货物虚报成低税率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走私入境,偷逃国家税款。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九百余万元。

二、控方指控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

自接受了犯罪嫌疑人肖某母亲的委托后,笔者及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肖某,初步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通过详尽的阅卷工作,对案卷材料进行反复审阅,就不同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笔录进行了对比分析和梳理,制作了十余万字的阅卷笔录。阅卷后总结了指控肖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

第一,李某与薛某微信聊天记录所提取红酒报价结算表及ADI同行欧元报价表,以此证明嫌疑人低报价格的事实。

第二,某海关缉私局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主要为公司股东薛某、杨某、戴某等人的供述,及微信聊天记录,以此证明嫌疑人知情并参与走私活动的事实。

第三,肖某对公司的出资行为,以及在案发前公司的货物因申报价格过低,被某海关对公司货物进行扣押调查后,肖某在公司股东微信群提出要帮助公司解除某海关对货物的扣押,以此证明嫌疑人在案涉公司的成立经营中起到帮助作用,参与了走私活动。

第四,在指控肖某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主要证据有肖某供述以及本案同案犯杨某的供述。肖某供述因公司的电商平台要办理一些电话卡且注册平台的会员需要身份信息,将其在政府部门工作的过程中掌握的375条公民身份信息给了公司股东杨某,以此证明嫌疑人事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三、梳理控方思路,甄别证据的逻辑瑕疵

接受了委托后,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反复审阅,就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进行了比对分析和梳理,总结出指控存在以下逻辑瑕疵,主要表现在:一是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肖某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指控的主要证据为公司股东杨某、戴某等人的供述,但两人的供述均是“我认为他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主观臆测,大部分是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意见。且公司另一重要股东薛某明确表示肖某对公司的走私活动不知情,与其他股东的供述存在矛盾;二是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肖某实施了走私犯罪的客观行为。本案案犯一致供述,肖某既未在公司任职,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三是案涉货物被海关查扣时,肖某虽提出帮忙,但实际未采取或付诸任何实际行为,指控肖某涉嫌走私,仍存在证据不足;四是针对指控肖某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肖某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仅375条,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四、检释案件事实,选择无罪的辩护策略

辩护策略是否正确以及辩护意见是否中肯得当,决定着辩护意见能否得到法院的采纳,更决定了是否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分析犯罪主体适格、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形态、实体证据与程序证据的确实充分合法等环节综合考量,最终决定从闭环思维的角度展开无罪辩护,即便最后不能实现“疑罪从无”的效果,也会促使法官适用“疑罪从轻”的闭环目的。而辩护策略的选择,当事人的配合协作不可或缺,因此应当和当事人做到:一、充分沟通,确定无罪辩护方向;二、明确分工,建议当事人在庭审的法庭阶段,着重就案件事实问题向法庭陈述,特别是其对公司的经营内容不知情、未参与公司经营的事实,以及同案嫌疑人供述与案件事实相互矛盾形成闭环;三、还原事实,为律师的辩护创造有利的庭审环境。

就本案来说,选择无罪辩护相较罪轻辩护存在明显优势:

(一)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瑕疵,支持进行无罪辩护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肖某涉嫌走私罪,其指控肖潇具有实施走私故意以及实施走私客观行为的证据相互矛盾,证据效力明显不足,提供的辅助性证据也无法起到对待证事实的补强作用,在此情况下,辩护人具备开展无罪辩护的基础。

(二)本案对肖某作罪轻辩护,其辩护效果难以达到预期

首先,相较于罪轻辩护,无罪辩护更能突出肖某相比其他嫌疑人从未参与案涉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公司从事走私活动并未明确知情,从未参与公司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事实,也更能突出肖某所起到的作用最小,即使最终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在量刑上也一定能对其作出更多从轻、减轻的量刑考量。

其次,本案起始刑较高,罪轻辩护后量刑仍可能达到十年以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偷逃税款金额九百余万元,属于“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罪轻辩护仍面临较高的刑罚。

最后,罪轻辩护,走私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会构成。本案中,肖某仅仅向他人提供375条个人身份信息,还未达到立案标准。但如肖某构成走私罪,则其提供身份信息则是用于实施走私的犯罪行为,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则无论其提供身份信息数量为多少,该罪均会成立,则肖某可能面临数罪并罚。

庭审后,对肖某作出了有罪判决,但从判决结果来看,本案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数百万元的罚金刑。而肖某数罪并罚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八十三万的罚金刑。客观地讲,法官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辩方意见,也意识到指控肖某在证据上存在的瑕疵和不足,因此,肖某获得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后,除肖某外其他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五、运用辩护策略给予我们的启示

策略思维是掌握处理事务的一种方式,案件的不同,辩护策略也随之不同,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程序阶段,也有着不同的辩护策略,如何审判环节通过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等方式掌握、梳理证据间的逻辑关系和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彼此联系,提出让委托人满意又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是刑辩律师最大的责任之所在。

第一,在面对案件事实和呈现的相关证据,特别是相对复杂的案件,罗列出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关联性要素,将散乱无序的辩护观点,梳理成为逻辑严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辩方集合。综合考量全案证据、控方认定的事实、委托人需求、案件背景等因素融入到案件的辩护中,将辩点转化为具有一定的层次性,搭建起一个系统性框架,把相互关联的问题串联成线,力求实现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刑辩策略。

第二,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指控犯罪的证据比较充分,可以考虑罪轻为辩护策略。在认同控方有罪指控的前提下,降低指控数额、论证性质改变较轻罪名、改变被告人排序论证、被告人在全案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辩护。同时,还可以积极收集当事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主动作为,说服法庭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第三,对于罪证据不足,指控事实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或者控方在适法认识方面存在错误认知,就可以考虑无罪辩护策略。无罪辩护,可选择“证据”“程序”“法律”为突破口,运用证据规则、逻辑、经验法则等对控方证据体系提出质疑,必要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直接打破控方的证据锁链,颠覆指控的案件事实。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尤其在刑事辩护中,辩方获取证据相当困难,因此要尽最大的努力从控方证据中发现各种漏洞,充分利用控方证据的程序实体瑕疵、未形成证据锁链、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发现控方证据链断裂点,展开有针对性的抗辩,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第四,必要的策略分工,是刑辩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通过当事人与辩护律师必要的分工,当事人作罪轻辩解,而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这种策略上的分工,既可以让律师有机会向法庭表达无罪的观点和意见,而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又为法院日后判决有罪提供从轻处罚的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作者: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悦绮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营商环境法律专业委员会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成都市律师协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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