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论标准必要专利垄断

发布时间:2024-06-04 16:47:59       浏览量:105

一、引言

2021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正式发布,当中指出要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健全仲裁、调解、公证和维权援助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更好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平台。近年来,国家、企业都意识到专利对国家发展、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我国专利申请量也在逐年增加,这对专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应当在权利保护和防止垄断之间达到平衡。

二、标准必要专利垄断问题的提出

标准必要专利是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也就是说当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某些标准时,部分或全部标准草案由于技术上或者商业上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案,无可避免要涉及专利或专利申请。标准必要专利作为专利与标准结合的产物,与传统的专利相比,其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具有标准的公共属性,与社会公益密不可分,标准能够使各厂家产品之间的互操作性得到提升,通过规模应用可以大幅度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具有专利的私人属性,其专利权人可享有专利权,对专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此,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授权许可进行专利劫持时,将会出现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情况,这也是标准必要专利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根本原因。

三、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的行为表现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引发的反垄断法问题主要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而言表现为标准制定中的欺骗行为和标准实施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标准制定中的欺骗行为是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故意隐瞒真相,或向标准化组织谎称其技术不涉及专利权保护,当技术被纳入标准并实施后,专利权人又宣称其技术受到专利保护,因而要向实施该技术标准的企业或个人索取高额的专利授权许可费。欺骗行为破坏了产业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平性,也动摇了其他经营者加入标准化组织的信心,损害了参与标准制定过程的其他技术持有者的合法利益。试想,如果专利权人不隐瞒其技术被专利保护的事实,标准化组织可能就会选择其他替代技术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实施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标准实施的过程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对需要标准必要专利的生产厂商提出各种不平等、不合理的要求,比如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拒绝许可,要求高额的专利许可费,滥用禁令救济等行为。这种拒绝授权或索取不合理的高额许可费的行为会影响行业标准在相关市场的普及和应用,延缓符合该技术标准的产品投放市场的进度,并且高额许可费通过市场交易机制传导给消费者,最终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四、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认定

当专利被纳入标准之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在相关市场获得了较多优势,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屡见不鲜,因而有必要对其行为进行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通常从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个步骤展开:

第一步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华为诉交互数字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市场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都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由于交互数字公司拥有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而相关通信领域又没有能够代替这些专利的其他专利,该案中的相关市场就是交互数字公司在通信领域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同时要考虑相关地域市场,即专利的适用范围,该案的相关地域市场是中美两国。专利被纳入标准之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支配市场的力量极大增强,极易滥用标准必要专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就能构成单独的相关市场,只有在没有可替代的其他标准或者专利的情况下,才能够这样界定。

第二步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是按照市场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推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仅仅是一般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比较特殊,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认定也应该特别对待。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标准必要专利在相关市场是独一无二的,即没有可以替代的标准或者专利,那么便可以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构成相关市场。第二种是标准必要专利在相关市场并不是唯一的,即随着科技的发展,在一些市场上会有更先进或更具普适性的专利被纳入标准,从而形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并没有占据支配地位的现象。因而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支配地位时,要综合考量,分析标准必要专利在相关市场是否有可替代专利或标准,既要参照之前法院判决的案例,也要依据个案进行具体剖析。

第三步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认定相关市场经营者是否实施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时,应当采用合理原则,即并非被指控损害市场竞争就一定是违法的,而是要结合个案作出考量。比如,在“华为诉交互数字公司”一案中,法院比较交互数字公司对其他手机厂商的专利许可费用后发现差距达百倍之多,明显实施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五、结论

专利与标准的结合,会提高相关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使专利所有者获得的利润大大增加。标准与专利的结合,会大大提高专利所有者在相关市场垄断的几率。比如,高通公司拥有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任何想要参与手机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要向其支付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而当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开始实施标准必要专利后,想要更换新的技术,就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同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法院对被许可人或者潜在的被许可人发出禁令(比如高通公司寻求法院对苹果公司实行禁售),也会不正当地增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上的优势。因而,必须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行为进行规制,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合理的市场环境。我国当前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一般采用《知识产权法》《民法典》以及《反垄断法》,其实更适用《反垄断法》,这主要基于以下考量:首先,需要给专利所有者一定的“特权”(即垄断权),才能更好地解决独占和共享、隐秘和公开及与此相关的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才能在私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保持平衡,进而推动科技创新、提高生产力水平。其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面对高额利润的诱惑,容易滥用其在相关市场的优势地位,实施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且适用《反垄断法》规制也与该法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的目标是一致的。最后,引入《反垄断法》机制可以纠正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减少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带来的损害,促进交易的有序进行和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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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  孙翊萌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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