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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2 10:29:13 浏览量:1707
【2024-第10期】
违法违纪案例通报
(权威发布)
律师代理不尽职案
一、案情简介
投诉人范某某向成都市律师协会投诉贾某某律师及四川A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其经济纠纷案件中未尽职责,涉嫌违规收费及管理不善。范某某称其因经济纠纷委托贾某某律师代理案件,一审转给贾某某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共2万余元,贾某某律师拖延至2023年才立案、开庭、判决,二审转给贾某某律师5千余元诉讼费,但贾某某律师并未将二审诉讼费向法院缴纳,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四川A律师事务所在范某某电话询问时称贾某某律师已不在四川A律师事务所,存在保护、包庇贾某某律师的嫌疑。因此,范某某向成都市律师协会提出投诉。
二、查明事实
经调查,范某某因与第三人杨某的教育委托事项纠纷,于2022年9月28日与贾某某律师口头达成代理协议。范某某先后六次向贾某某律师转账共计23300元作为案件代理及相关费用。2023年3月,某市某区法院受理该案,贾某某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随后进入审理程序并判决。
2023年5月,范某某因上诉需要,向贾某某律师转账5550元作为上诉相关费用。然而,贾某某律师未按时缴纳二审诉讼费,导致二审案件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另外经查,贾某某律师与四川A律师事务所已于2023年2月解除聘用关系,且其律师执业证已被收回。四川A律师事务所已登报声明贾某某律师的行为不再代表律所。此外,贾某某律师因其他违规行为已被成都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处分。四川A律师事务所已就贾某某律师的隐瞒和欺骗行为报警,成都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已介入调查。
三、调查认为
1.贾某某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收取了范某某共计28850元的代理费、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然而,在收取了范某某支付的保全费用后,贾某某律师直至2023年3月才向法院提交立案,并且未按照与范某某的约定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种迟延和不作为的行为可能导致案件在后期执行中面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履行的风险,从而给范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在收取范某某支付的二审诉讼费后,贾某某律师未按照约定及时向法院交纳。这一行为导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逾期未交纳诉讼费而对案件按撤诉处理,使范某某丧失了二审诉权,失去了诉讼请求得到更多支持的机会。上述行为存在明显的失职情形。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了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应对贾某某律师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贾某某律师未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由四川A律师事务所与范某某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这一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可能导致范某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贾某某律师以个人名义收取了范某某的各项费用,且未将这些费用交回四川A律师事务所。这种行为构成了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行业的收费管理规定。综上所述,贾某某律师在代理范某某与第三人杨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
3.贾某某律师违规向范某某收取费用28850元,且代理不尽职,造成范某某损失,扣除一审诉讼费1850元后,应当向范某某退还费用27000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范某某与四川A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四川A律师事务所收回贾某某律师证原件、与贾某某律师签署了《解除聘用协议书》、登报申明及报警咨询的行为,可以证明四川A律师事务所对贾某某律师的违规行为采取了相关措施,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因此,四川A律师事务所不构成《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疏于管理的违规行为。
四、处理结果
决定给予会员贾某某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投诉人范某某的27000元费用。
五、案例简析
未按委托内容向投诉人提供法律服务,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行为,是不规范执业的明显体现。在执业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律师应尽的义务与责任,这种义务与责任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源于委托人的信任。上述案例警示大家,在接受委托后一定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避免发生违规违法的事情,防患未然。敬业和专业永远是律师的两把利器,我们应该时常淬炼它们,在自己知法守法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帮助我们的客户实现合法权益,只有规范执业,律师生涯才能行稳致远。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惩戒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