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9 14: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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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律师行业执业风险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6-04-29 14:18:42       浏览量:160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近期,部分律师事务所因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网络虚假宣传等问题被多人多次投诉。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和化解律师事务所风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就有关风险事项提示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执业

1.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

2.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3.严禁律师事务所与其他机构违规合作,严禁变造、出借、出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律师执业证;严禁放任、纵容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执业;严禁纵容、默许非律师执业人员冒用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进行业务推广、提供法律服务。

二、完善内部治理,防范化解风险

4.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案件受理、利益冲突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流程,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开票,杜绝违规收案收费。严禁挪用、侵占律所资金。

6.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的人事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防止出现“挂证”“隐性执业”“隐名合伙”或同时在两家律师事务所执业等违规行为。

三、诚信市场推广,恪守职业道德

7.律师事务所不得让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互联网平台认证账户的管理权限。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审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杜绝夸大、虚假及误导性宣传,自觉抵制业务推广低俗化、过度商业化。

8.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9.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引导,不得放任、纵容律师利用网络、媒体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

请全市律师事务所强化自我监督,排查执业风险,筑牢执业底线,共同维护律师行业良好声誉和社会形象。       

 

成都市律师协会监督与惩戒工作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