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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0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12月7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长办公会第一次修订,2020年7月28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长办公会第二次修订,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指导、管理、规范、促进成都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依据《成都市律师协会章程》,参照《四川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考评细则》,结合市律协专业委员会换届要求和成都市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作考评,是成都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指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指导工作委员会”)在一个工作年度终了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成都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考评,主要结合各自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履职承诺事项完成情况,考评内容包括专业委员会主任领导水平、工作成效和完成(创新)的重点工作任务。
专业委员会工作指专业委员会以律师协会名义或专业委员会身份举办或参加的各类活动(包括内部会议、公开活动、与外单位交流等)、律协和其他行政部门指派的事项、与行业有关的专业委员会承办的事项和各种活动、事项的汇集成果等。未列入本细则计分内容的工作不予计分。
专业委员会举办活动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均应当严格按市律协的《活动经费审批表》《活动流程表》进行审批、举行和备案。
《活动经费审批表》《活动流程表》均作为本细则之附件。
第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激励先进、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原则。
第四条 考评内容包含基本工作项和鼓励加分项。
(一)基本合格项内容包括:
(一)基本工作项
1、基本活动
严格按市律协要求的流程组织、报批、举行活动,撰写活动综述、新闻稿;
(1)全体委员参加的年会一次
(2)普惠性的专业活动至少二次
参加人应当包括委员、非委员律师及其他法律或行业从业人员;
专业会议包括业务理论研讨会、培训会、交流会、业务促进会、沙龙等多种形式;活动形式包括线上(互联网视频)和线下(现场)。
2、专业引领
结合本专业领域完成本专业的业务指引、操作规程、行业调研报告、参考范本。
3、成果汇集
编辑一期工作期刊,内容包括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学术论文、工作动态等,并报送至市律协及行业相关单位。
委员须提交至少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本专业论文。
4、工作报告
按市律协要求
(1)按时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届工作规划
(2)参加年度述职及主任联席会议
每两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未来工作计划、此前工作完成情况、主任或副主任的履职情况等。
5、参政议政
至少参加一次与本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相关的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6、强力发声
建立一项支持律师业务拓展的社会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微信群、网站、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形式】每周推送、转发不少于两篇本专业领域的深度好文。
(二)鼓励加分项
7、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8、组织委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须提前向律协报批)。
9、根据市律协统一安排,配合完成宣传本专业领域的重要活动或针对相关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会。
10、经专委会推荐,本专委会委员新担任全国律协有关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的。
第五条 考评采取累计加分制,其考评标准详见附件-----《考评细则评分标准》。
第六条 考评标准
(一)基本工作项均已完成且分数达60分以上的为合格;基本工作项分数合格的,鼓励加分项才可进行计算;
(二)考评总积分达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第七条 考评程序
(一)专业委员会自评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进行自我考评,并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要求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律协秘书处。
(二)专业委员会指导工作委员会组织考评
专业委员会指导工作委员会在收到各专业委员会上报材料后,结合考察记录,按照本细则评分标准,对各专业委员会逐项进行考评核算并得出分值。
(三)考评复查
专业委员会对考评分值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算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专业委员会指导工作委员会提出重新核算的书面请求,重新核算以一次为限。
(四)考评审议及考评结果
专业委员会的考评工作由专业委员会指导工作委员会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实施,并将考评结果上报市律协会长会议审议后通报各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考评奖惩标准
(一)考评奖励标准
1、考评为优秀专业委员会的,提请市律协在协会网站上给予表扬;
2、考评为优秀且总分名列前三的专业委员会,由市律协进行表彰,并在包括经费在内的多种政策方面予以支持。
(二)考评惩罚标准
1、考评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提请市律协给予公开批评;
2、考评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称职,考评工作委员会可提请市律协会长会议批准予以免职,免职后不得担任其它专业委员会职务;
3.专业委员会连续两年被考评为专业委员会排名最后一名,且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视为主任、副主任集体辞职,且不能参加下一届专业委主任、副主任竞选。
第九条 本考评细则由专业委员会指导工作委员会制订后,报市律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本考评细则解释权归市律协会长办公会。
附件:《考评细则评分标准》
基本工作项(共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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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评内容 |
本项满分 |
计分标准 |
实得分 |
1 |
基本活动 严格按市律协要求的流程组织、报批、举行活动,撰写活动综述、新闻稿 (1)全体委员参加的年会一次 (2)普惠性的专业活动至少二次 参加人应当包括委员、非委员律师和及其他法律或行业从业人员; 专业会议包括业务理论研讨会、培训会、交流会、业务促进会、沙龙等多种形式;活动形式包括线上(互联网视频)和线下(现场) |
16 |
基本分数:最高计10分 (1)年会计4分 = 1 \* GB3 ① 年会人数2分 参加委员不足2/3的不计分;满2/3但未全部参加的计1分;全部参加的计2分; = 2 \* GB3 ②年会内容2分:(根据开展情况计0-2分,参考因素:年会内容的完整度、完成度来进行划分,包括:专业引领、成果汇集、参政议政、强力发声等方面) (2)二次普惠性专业活动计6分 = 1 \* GB3 ①每次活动参加人数计1分 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不计分;委员满半数但未全部参加的计0.5分;委员全部参加的计0.8分;参加总人数超过委员人数2倍以上的1分; = 2 \* GB3 ②每次活动组织情况计2分 A.专委会独立组织举办的,每次2分; B.联办的为:1/署名联办单位的个数×2分; C.与国家级单位(含全国律协)联办且为主要协办单位的每次加2分; D.未冠市律协或专委会名称的,不计分。 附加分数:最高计6分 (3)符合要求的普惠性专业活动,超过二次的,每多举行一次,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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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专业引领 结合本专业领域完成本专业的业务指引、操作规程、行业调研报告、参考范本 |
16 |
基本分数:最高计12分: (1)每完成一项的计 3分; 附加分数:最高计4分; (2)在律协或行业论坛、刊物、评选中发表或得奖的,分别加分; 地/区级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级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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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果汇集 编辑一期工作期刊 内容包括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学术论文、工作动态等,并报送市律协及行业相关单位 委员须提交至少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本专业论文 |
10 |
基本分数:最高计10分 (1)仅完成期刊未报送的,不计分 (2)完成期刊并报送的,计3分; (3)期刊内容完善,形式丰富,设计美观,计1-4分; (4)全体委员不足半数未提交论文的,计1分;超过2/3的,计2分;全体委员均提交论文的,计3分。 无附加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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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作报告 按市律协要求 (1)按时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届工作规划 (2)参加年度述职及主任联席会议 (3)每两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未来工作计划、此前工作完成情况、主任或副主任的履职情况等 |
8 |
基本分数:最高计8分 (1)第一项3分中:上年度工作报告1分,下年度工作计划1分,本届工作规划1分; (2)第二项中2分:每次会议计1分 (3)第三项3分:每一份书面报告计0.5分 无附加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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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政议政 至少参加一次与本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相关的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
12 |
基础分数:最高计8分 (1)每参加一次活动最高得2分 附加分数:最高计4分 (2)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得到采纳的,每次加分:地/区级1分;市级2分;省级3分;国家级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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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强力发声 建立一项支持律师业务拓展的社会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微信群、网站、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形式】每周推送、转发不少于两篇本专业领域的深度好文 |
8 |
基本分:最高计2分: (1) 未创建的,不计分; (2) 每创一个平台的,得0.5分 附加分:最高计6分,每个平台视完成情况(推送、转发)加分: 未满24篇的,不计分; 24-36篇的,计0.5分; 37-48篇,计1分; 48篇以上的,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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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加分项(共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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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评内容 |
本项满分 |
计分标准 |
实得分 |
7 |
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完成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
10 |
每完成一次,据完成情况计1-2分 (最高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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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组织委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须提前向律协报批) |
6 |
每完成一次,据完成情况计1分 (最高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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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根据市律协统一安排,配合完成宣传本专业领域的重要活动或针对相关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会 |
6 |
每完成一次,据完成情况计1-2分 (最高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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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专委会推荐,本专委会委员新担任全国律协有关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的 |
4 |
新任1名2分,2名为上限 (换届视为新任;全国律协没有与本专委会名称一致的,专业相同、类似或包含的计分,专业不一致的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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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代表本专委会以主讲人、嘉宾等身份参加全国性相关专业活动并有获奖、文献发表、主题分享等专业展示的 |
4 |
每参加一次活动根据参加情况计1-2分 (最高计4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工作,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法律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对违规会员的处分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成都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惩戒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根据法律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应被调查会员的申请,就案件调查组提出的被调查会员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拟处分建议,核查事实,并由被调查会员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惩戒委对被调查会员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调查会员申请听证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庭的组成
第五条 听证庭由三名以上单数的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听证庭成员由惩戒委主任确定。听证庭设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主持人由惩戒委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担任。调查组成员不得担任听证庭成员。
第六条 听证庭的听证审理的组织工作由惩戒委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包括:调查组人员、投诉人、被调查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人等。
第八条 听证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投诉人、被调查会员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与听证案件被调查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情形。
第九条 被调查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听证庭成员回避,并说明理由,并在听证会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惩戒委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如能当时决定的,应立即答复。如不能当时答复,则应在收到回避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听证庭成员的回避,由惩戒委主任决定。惩戒委主任的回避由会长或主管惩戒监督工作的副会长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延期或者中止、终止听证;
(三)决定是否公开听证、审查调查组人员、投诉人、被调查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人资格,决定是否准予旁听人员参与听证;
(四)参与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主持听证;
(六)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听证庭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正履行职责,保证被调查会员行使陈述、申辩以及质证的权利;
(二)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被调查会员享有下列听证权利:
(一)申请听证庭成员回避;
(二)参加听证,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本会会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听证;
(三)就调查组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进行申辩;
(四)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五)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被调查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
(二)就自己陈述、申辩的理由提出证据;
(三)如实回答听证庭成员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程序及纪律,维护听证会秩序。
第十五条 被调查会员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向听证庭提交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听证主持人确认,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十六条 投诉案件的调查庭应当指派调查组成员参加听证,向听证庭提出被调查会员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及依据,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后发言和提问。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包括投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听证。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起和受理
第十八条 惩戒委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调查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惩戒委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
第十九条 被调查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惩戒委告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于收到被调查会员听证申请并在决定听证前5个工日内组织听证。听证申请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提出的,申请时间以寄出的邮戳日期或快递机构记载的收寄日期为准。
第二十条 被调查会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会员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书面请求撤回听证申请,撤回听证申请的,不得对该案再次提出听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会员提出听证申请后,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不影响惩戒委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决定举行听证的案件,惩戒委应当在召开听证会五个工作日前向被调查会员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庭组成人员名单及申请回避等事项,并通知案件相关人员。《听证通知书》除直接送达外,可以委托被调查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送达,也可以邮寄、快递、微信、邮箱等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以挂号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快递机构记载的收件日期、微信发出日、邮件发出日为送达日期。
被调查会员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未申请延期并且未按期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调查会员不陈述、不申辩,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惩戒委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调查会员姓名或者名称,律师执业证号;
(二)听证庭成员名单;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告知被调查会员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被调查会员提交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手续以及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一般采取不公开方式举行,但被调查会员在听证三日前书面申请公开举行听证,并经听证主持人批准的除外。案件调查组拟对被调查会员作出训诫、警告行业处分的听证案件,原则上被调查会员所在事务所合伙人可申请参加听证;拟作出通报批评行业处分的,本会会员可申请参加听证;拟作出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行业处分的,年满18周岁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但被调查会员要求公开听证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或者其他损害国家、行业及公众利益或者利用听证恶意炒作的,不得举行公开听证;
律师行业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听证的,予以准许。
申请参加公开听证的旁听人员,应于听证一个工作日前书面向惩戒监督委员会申请,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后,方可参加听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庭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查明被调查会员、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下列听证会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的人员不得参与听证。到庭人员一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庭秩序;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辩论和中途退庭、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接听电话;
(二)不得喧哗、鼓掌、吸烟、哄闹、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呼口号、不准开启移动电话和无线寻呼机或者其他通讯、数据传输设备,不准实施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动,旁听人员不准进入审判区;或者进行其他妨碍秩序的行为;
(三)听证参加人在辩论、提问和回答问题时,应经听证庭允许;
(四)未成年人未经批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或者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旁听;
(五)旁听人员不得记录、发言或者提问,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第二十七条 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使听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有权责令其退庭或者决定中止听证活动,另行决定听证时间。
第二十八条 被调查会员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会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其他当事人未到会,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核对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庭成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被调查会员在听证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询问被调查会员对听证庭成员是否申请回避;
(四)投诉人陈述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投诉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进行;
(五)投诉人未参加的情形下,由调查人员宣读投诉书,调查人员陈述调查的事实,被调查会员、投诉人对调查的事实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惩戒委员会派出的调查员提出拟被处分会员违规、违纪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惩戒委员会拟作出的处分意见;拟被处分会员进行申辩;
(七)听证庭成员就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询问,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后可以发言和提问;
(八)被调查会员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调查会员申请,并经听证庭研究决定,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被调查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庭的;
(二)被调查会员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终结: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二)被调查会员撤回听证申请的;
(三)被调查会员及其委托代理人不遵守听证纪律,导致听证会无法进行的;
(四)被投诉(或)调查的个人会员死亡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被调查会员和投诉人可以申请证人参加听证会,但须在听证会召开前三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证人必须本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后,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以参加听证会并予以作证。
第三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可全程录音录像,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事由;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证件号码等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组成人员以及记录人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
(六)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证人证言;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
(九)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员审阅无误后或补正后逐页签名。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员拒绝签名的,听证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听证庭成员签名确认。
听证笔录可以查阅、摘抄,但不得复制。
听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基础上,拟定评议报告交惩戒委。惩戒委应当根据评议报告、听证笔录和其他案件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对所听证的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内”及“前”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成都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成都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体系,完善成都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行业规范的制定工作,根据《成都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律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业规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成都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与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则委”)是市律协的工作机构,负责市律协行业规则制定的规划和实施,并负责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和初步审查。
第四条 市律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业规则,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成都市律师协会章程》所明确的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的规定,遵循合法、民主、科学、务实的基本原则。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行业规则的统一;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会员权利、义务;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会员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活动。
第二章 行业规则制定范围、制定主体
第一节 行业规则制定的范围
第五条 本规则制定范围为市律协及其分会(工作站),专门、专业委员会所制定的行业规则。
第六条 市律协制定的行业规则分为基本规范性文件、律所管理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指导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五个类别。
(一)基本规范性文件,是指规定市律协基本治理机构、行业管理体系、会员权利义务、行业管理权限及权限行使程序等内容的文件。
(二)律所管理规定,是指规定律所管理体系、律协团体会员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文件。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指评判律师执业行为,规定律师自我约束准则等内容的文件。
(四)律师业务指导性文件,是指为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提供指导与借鉴,分享优秀律师成功执业经验等内容的文件。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上述范围以外,由成都市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的文件。
第二节 行业规则制定主体
第七条 成都市律师代表大会、市律协理事会行使行业规则制定权。
第八条 成都市律师代表大会决定律师协会章程、全行业重要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 本规则第八条以外的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市律协监事会对规则制定与审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将其负责制定、修改的行业规则委托会长办公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章 行业规则制定、审查程序
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议案可由下列机构或个人提出:
(一)理事会;
(二)会长办公会;
(三)监事会;
(四)各专门委员会;
(五)各专业委员会;
(六)团体会员5个以上联名,个人会员50人以上联名;
(七)成都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成都市律师代表大会上以议案的方式提出。
第十一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可附行业规则草案及起草说明。
第二节 议案的立项
第十二条 由理事会提出的议案直接进入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程序。由其他途径提出的议案,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制定、修改行业规则。
第十三条 规则委依据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关于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决定,编制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计划,可下达到相关的分会(工作站)、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或组成专门工作组实施。
第十四条 规则委规划行业规则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行业规则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行业规则制度体系。
第十五条 律师行业规则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规则委每年年底前拟订并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节 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与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行业规则制定、修改的最初草案分不同情况,由会长办公会指定以下机构或人员起草:
(一)提出议案的人或机构;
(二)与议案内容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三)临时性的专门起草小组;
(四)专业研究机构或专家;
(五)规则委。
第十七条 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以《成都市律师协会章程》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市律协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有利于推进市律协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五)维护市律协规章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六)符合成都市律师行业党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规定;
(七)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十八条 行业规则的起草,应当包括行业规则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等。行业规则的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单位;
(六)施行日期。
行业规则的名称为规则、细则、办法等形式。
第十九条 起草、修改的行业规则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起草、修改行业规则,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二十一条 起草、修改的行业规则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起草、修改机构或人员应当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行业规则最初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起草、修改的行业规则,应当与市律协现行制度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其他现行的市律协行业规范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其他现行的市律协行业规范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规则委负责对行业规则草案作初步审查。起草、修改机构或人员向规则委报送最初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或修改说明。制定或修改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行业规则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规则委对收到的行业规则最初草案进行初审时,以合法、合规性审查为原则,兼顾适度合理性审查。
本条所称合法、合规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协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协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本条所称适度合理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制定权限;
(二)是否广泛听取意见;
(三)是否经过科学论证;
(四)送审单位是否已经形成多数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 起草、修改机构或人员报送行业规则最初草案时,应当提交送审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送审报告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行业规则的职权来源、上位规则依据、讨论表决过程、争议条款处理意见以及新增或删除条款的原因等。
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行业规则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电子文本应当存放于易于保存的介质。
第二十六条 规则委发现起草、修改机构或人员报送的行业规则最初草案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形式要件时,可以予以拒收,但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相应材料。
第二十七条 规则委应当在收到报送的行业规则最初草案后3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要报送机构或人员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补充材料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则委要求的期限内予以完成。
报送机构或人员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则委审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规则委在审查中发现行业规则草案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问题的,可以建议报送机构或人员自行纠正,报送机构或人员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或处理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规则委向其出具审查不合格的书面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授权规则委依照本规则制定市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制定与审查工作细则》。规则委对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审查后,可作如下处理:
(一)提出审查意见,退回原起草机构或个人作进一步修改或补充;
(二)会同原起草机构或个人对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三)直接对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作修改。
第三十条 行业规则最初草案经规则委审查通过后,应附书面审查意见、起草或修改说明提交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按批准权限提交有关机构审议通过。
第四节 征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重要的、涉及全市律师的行业规则草案,由规则委主持,会同原起草、修改机构或人员向有关各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
(一)座谈会;
(二)听证会;
(三)论证会;
(四)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行业规则内容的需要,可包括:市律协会员、专家学者、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社会群众代表。
第四章 审议与颁布
第一节 审 议
第三十二条 由成都市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草案,按照理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成都市律师代表大会审议行业规则草案,按照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进行审议时,规则委根据需要派员到场提供解释说明,并听取意见。
第三十三条 成都市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依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原则处理。
第二节 颁 布
第三十四条 成都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以成都市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予以颁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市律协理事会通过的行业规则以理事会决议的方式予以颁布实施。
第三节 适 用
第三十六条 成都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则在成都市律师全行业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十七条 行业规则的特别性规定,效力优于一般性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成都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成都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完善成都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行业规则制定与审查工作,依据《成都市律师协会章程》《成都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与审查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成都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与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则委”)是负责市律协行业规则制定的规划和实施,并负责行业规则起草、修改、审查和汇编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规则委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律协的工作计划,负责市律协相关行业规则的起草及修改;
(二)对市律协各分会(工作站)、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行业规则最初草案进行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
(三)应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律协要求,对其拟定的与律师行业有关的规则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四)收集、整理、编纂市律协行业规则汇编;
(五)研究国内外有关律师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经验,提出制订成都市律师行业规则的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规则委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规则委委员的职责
(一)按要求参加规则委的会议和其他各项活动;
(二)完成规则委安排的工作;
(三)向规则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规则委主任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规则委的工作;
(二)组织制定规则委的工作计划,安排部署规则委的工作任务;
(三)召集和主持规则委工作会议。
(四)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规则委副主任的职责是根据规则委工作分工情况,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经主任委托,副主任在授权范围内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规则委秘书长的职责是具体协调配合规则委的各项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规则委工作会议分为主任会议和全体会议两种形式。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规则委起草、修改的市律协行业规则,应当先经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再上报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各分会(工作站)(以下简称报送机构)报送的行业规则最初草案进行合法、合规和适度合理性审查,先由分工负责的委员、副主任进行初步审查,经主任审核意见一致后书面正式回复,若主任和副主任及委员的审查意见不一致,应该经规则委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并及时将形成的建议或意见转达给报送机构。
第四章 规则委依职权或依委托规划、起草、修改行业规则
第十一条 行业规则规划、起草、修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建设和成都市律师行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出发;
(二)以《成都市律师协会章程》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市律协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有利于推进市律协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五)维护市律协规章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六)符合成都市律师行业党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规定;
(七)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十二条 规则委规划、起草、修改行业规则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行业规则,制定四年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行业规则制度体系。
第十三条 规则委的行业规则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主任会议每年年底前拟订并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规则委根据会长办公会指定起草行业规则草案,并模范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规则委起草的行业规则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单位;
(六)施行日期。
规则委起草、修改的行业规则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修订行业规则,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修改的行业规则草案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规则委应当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行业规则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修订行业规则,应当与市律协现行制度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其他现行的市律协行业规则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其他现行的市律协行业规则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规则委起草、修改的行业规则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起草、修改的规则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市律协全体会员范围内进行。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会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规则草案,应当充分听取会员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规则委向会长办公会报送行业规则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行业规则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规则委日常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律协全额保障,并列入市律协的年度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成都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成都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2017年12月28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1月13日经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确保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根据《成都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成都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内设工作机构,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和修改、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女律师和青年律师的培养及指导、律师行业宣传、对外交流、律师行业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行风和诚信建设、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
第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6名,根据工作需要,确需适当增加副主任人数的,由分管副会长提名,报会长办公会审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完成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
(四)负责起草、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建议;
(五)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分管副会长提名,报会长办公会审定,经市律师行业党委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专门委员会秘书长人选和其他委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报名人员中推选,经分管副会长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受到党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
(四)两次未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本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第八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一年内三次不参加会议或两次未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的,经分管副会长建议,报会长办公会审定,经市律师行业党委同意后,可取消其在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设想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规范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五)不得利用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领导、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完成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
专门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会议记录由专门工作委员会秘书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报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报会长办公会审核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实施后,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成都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2017年12月7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24年11月12日经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发挥律师在专业领域的积极作用,根据《成都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成都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国家、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等条件,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由从专业水平较高的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委员组成,对从事不同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促进交流。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部以上专门法律作为依托;
(二)该方面的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
(三)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
(四)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基本规范。
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和因特殊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放宽上述条件限制,以主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来设定。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应当根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不超过100人,根据工作需要,确需适当增加委员人数的,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过6名,副主任具体人数根据报名情况由会长办公会确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聘任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推荐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声望的、具有一定专业研究水平的专家和学者作为顾问,报会长办公会同意后,统一纳入顾问委员会,予以聘任、协调和管理。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充分调动和发挥委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效地开展各项专业活动,为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律师行业业务素质,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服务。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业务交流,向全市律师公布研究成果;
(二)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国家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制订,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收集、整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四)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论证和宣传;
(五)就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
(六)促进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七)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凡为本会会员,满足下列条件,可报名参加专业委员会:
(一)连续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可报名委员;主任、副主任人选需连续执业五年以上;
(二)三年内未受党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三)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曾经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项目、发表过具有较高质量的论文等,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业界或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分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办公会审定,并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备案。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增补新委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主任会议审查后提交全体委员会讨论,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报分管副会长同意,由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 委员申请退出专业委员会的,经主任同意,报分管副会长批准后,并向本专业委员会通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或两次未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本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的;
(三)因受到党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
(五)利用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背本规则行为的。
第十七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对本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四)提名增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或提出取消、撤销委员资格;
(五)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及职责
第十九条 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经公开报名,律师自荐、律所推荐、分管副会长提名等方式,由分管副会长报会长办公会批准,经市律师行业党委同意后,参加主任、副主任竞选。
第二十条 主任、副主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竞选产生,出席选举的委员应占到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得进行竞选。竞选产生的主任、副主任人选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有较强的公益心;
(三)有较多的参加本会工作的经验;
(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五)有自己独特的工作思路、创造性或系统的工作目标;
(六)具有联络相关部门,协调相关行业的能力;
(七)能够较好并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进行补选:
(一)主任辞去主任职务的,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二)副主任辞去副主任职务的,由主任报请分管副会长批准;
(三)年度考核结果认为主任、副主任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该专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出调整建议的,可以进行撤换,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研究、决定和落实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二)主持制订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代表本专业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五)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一次;同时,向本专业委员会述职一次,并参加专业委员会年度考核。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立法建议、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益法律咨询、法律宣传讲座、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之间开展横向合作和资源整合。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断创新,重在落实、讲求实效。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4次业务活动。其中至少有2次活动由全体委员参加;至少有2次活动面向全体会员,邀请非委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本会网站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拟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签署协议,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分管副会长和秘书处报备,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向会长报备(报备内容含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和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报会长办公会审核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使用、支出及标准等,按照《成都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严禁将取得的活动经费在委员中分配。
第八章 专业委员会的宣传
第三十三条 未经会长办公会同意,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刊物。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领域或委员会自身开展的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分管副会长批准,同时报秘书处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和本专业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细则,报分管副会长审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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