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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喜报!成都青年律师在省青年律师演讲比赛斩获佳绩

    近日,“筑法治青春  展时代新声”2026年四川省青年律师演讲比赛在成都举办。成都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汪飞受邀担任评委。 市律协高度重视此次赛事,由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组织推荐11名成都青年律师参加比赛。经与全省21市(州)青年律师同台竞技,最终获得一等奖1名,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各2名,风采奖4名。   2026年四川省青年律师演讲比赛获奖名单  (成都)   🏆一等奖 徐 欢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在漫天繁星下为法治 “寸土必争”》   🥈二等奖 邹逸秋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筑梦法治青春,唱响时代新声》   傅瑞麒  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  《法治青春,无问西东》   🥉三等奖 张乂文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以法为舟,渡江向海》   韩  松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山月照来路,我的法治青春》   🎖优秀奖 李汶忆  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从 “控场” 到 “护场”:一个跨界律师的法治青春》   杨  星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做有温度的法律人 当有力量的新青年》   ✨风采奖 尧润颖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越过山海,守护每一个平凡的法治梦想》   钟乐砚  四川联智程律师事务所  《把法治信仰写进每一次坚持》   李雨浛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青春献法治 奋斗扬新帆》   杨  畅  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  《从实习到独立,我走过的那些 “弯路”》
    2026-05-06
  • 2026-05-06

    喜报!成都青年律师在省青年律师演讲比赛斩获佳绩

    近日,“筑法治青春  展时代新声”2026年四川省青年律师演讲比赛在成都举办。成都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汪飞受邀担任评委。 市律协高度重视此次赛事,由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组织推荐11名成都青年律师参加比赛。经与全省21市(州)青年律师同台竞技,最终获得一等奖1名,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各2名,风采奖4名。   2026年四川省青年律师演讲比赛获奖名单  (成都)   🏆一等奖 徐 欢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在漫天繁星下为法治 “寸土必争”》   🥈二等奖 邹逸秋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筑梦法治青春,唱响时代新声》   傅瑞麒  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  《法治青春,无问西东》   🥉三等奖 张乂文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以法为舟,渡江向海》   韩  松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山月照来路,我的法治青春》   🎖优秀奖 李汶忆  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从 “控场” 到 “护场”:一个跨界律师的法治青春》   杨  星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做有温度的法律人 当有力量的新青年》   ✨风采奖 尧润颖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越过山海,守护每一个平凡的法治梦想》   钟乐砚  四川联智程律师事务所  《把法治信仰写进每一次坚持》   李雨浛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青春献法治 奋斗扬新帆》   杨  畅  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  《从实习到独立,我走过的那些 “弯路”》
  • 2026-01-14

    喜报!我市37名律师获四川省消委会通报表扬

    近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关于2025年度顾问律师服务情况的通报》,对2025年度积极参与消费维权公益工作、履职表现突出的顾问律师予以通报,我市37名律师获通报表扬。 一年来,他们主动参加、积极配合省消委会安排的消费维权社会公益活动,多方面、全方位为省消委会开展工作和提供服务支持,用实际行动践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与使命担当。           (排名不分先后)           王  亮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王  轶 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   王  渤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韦海军 四川达宽(成都)律师事务所   车云霞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尹  艳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甘雨辰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龙  莎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叶剑梅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冯沁涓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刘子豪 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   李正国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李  凊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   李  鹰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肖开国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何政金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   沈小军 四川首要律师事务所   张义文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张利娟 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   张  雷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张轶超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张锃康 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   陈  薇 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   林朝敏 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   周成飞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姜美红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袁  兵 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   郭龙伟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曹承磊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宿晓琴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梁  晶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谢文强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   曾兴圣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   曾钰超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   廖  华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蔡开剑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蒲容容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 2026-01-09

    我市律师获四川省劳动模范表彰

    祝贺!我市律师获四川省劳动模范表彰   5月7日,四川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成都举行,大会宣读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表彰了539名四川省第九届劳动模范、261名四川省第九届先进工作者。其中,我市1名律师获四川省劳动模范表彰。       四川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名单   (成都市律师行业)   张家荣   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主任              
  • 2026-01-09

    我市11名律师、5个党组织荣获省委“两新”工委通报表扬

    祝贺!我市11名律师、5个党组织荣获省委“两新”工委通报表扬 近日,中共四川省委“两新”工委印发《关于表扬2024年度新兴领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通报》,其中,成都律师行业邓勇等6名同志获评四川省2024年度新兴领域优秀共产党员,姜磊等5名同志获评四川省2024年度新兴领域优秀党务工作者,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党总支等5家党组织获评四川省2024年度新兴领域先进基层党组织。   四川省2024年度新兴领域优秀共产党员‍   (共6名,排名不分先后) 干建明 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唐海涛 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刘双双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所主任   邓 勇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律所主任   张 英(女) 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   张 坤(女) 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四川省2024年度新兴领域优秀党务工作者   (共5名,排名不分先后) 姜 磊 四川天府新区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闫文平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   王 静(女) 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律所高级合伙人   邹 飞 蒲江县律师联合党支部书记、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倪 弘(女)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   四川省2024年度新兴领域先进基层党组织‍   (共5个党组织,排名不分先后)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党总支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党委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党总支 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 2026-01-09

    “蓉城先锋 律动微光”获评四川知名法治品牌

    喜报|“蓉城先锋 律动微光”获评四川知名法治品牌   为全面梳理、系统展示近年来全省法治品牌打造成果,2024年7月,四川法治报启动知名法治品牌挖掘推广活动,经过推广75个品牌成为法治四川平安四川建设亮丽名片。其中,成都律师行业“蓉城先锋 律动微光”品牌被四川法治报评为四川知名法治品牌。        
  • 2026-01-09

    律剑出鞘,足下生风!成都律师足球队勇夺第三届全国律师足球邀请赛亚军

    律剑出鞘,足下生风!成都律师足球队勇夺第三届全国律师足球邀请赛亚军   “兰迪杯”第三届全国律师足球邀请赛于2025年5月16日-18日在海口·中国足球(南方)训练基地举行。赛事邀请成都、长沙、重庆、大连、佛山、广州、贵州、金华、南京、南宁、深圳、温州、西安、西宁及东道主海口共16支律师足球队参赛。       5月18日,决赛在成都律师足球队与广州律师足球队之间正式打响。成都律师足球队凭借默契的团队协作、出色的技战术发挥和顽强的体育精神,最终以五胜一负的不俗战绩,获得本届赛事的亚军! 肖逸飞律师以11个进球获得“最佳射手”。     五月的椰城已无比炎热,海洋性季风气候也让天气成为影响比赛的不确定因素,每天两场的高强度比赛,更是对每一位球员的体力与毅力都带来极大的挑战。经过为期两天半、五场比赛的激烈角逐,成都律师足球队在太阳炙烤下、大雨磅礴中,以小组全胜战绩晋级淘汰赛阶段,并在淘汰赛阶段分别拿下劲旅深圳律师足球队与重庆律师足球队,挺进决赛。      本次比赛,是成都律师足球队首次参加全国性比赛,成都律师在比赛中积极学习交流、充分展现出了成都律师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体育精神。此次取得亚军不仅是球队全体律师汗水与拼搏的结晶,更是成都律师团结协作、勇攀高峰精神的生动体现。成都律师将继续砥砺前行,以足球为纽带,凝聚各方力量,进一步促进律师行业的交流融合,让成都律师的风采在更大舞台上熠熠生辉。   成都律师足球队成立于2013年,一直在司法行政、行业党委、律师协会的关心支持下茁壮成长。为筹备本次比赛,市律协文化与体育工作委员会通过成都市律师足球锦标赛的举办,从全市20余家律师事务所中共选拔出27名律师组成本次参赛队伍。    
  • 2026-01-09

    成都律师行业2025年度荣誉统计

    成都律师行业2025年度荣誉统计   一、单位荣誉 (一)国家级荣誉 成都市律师协会荣获第七届“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授予)。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龙伟律师代理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孙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二)省市级荣誉 成都市律师行业“蓉城先锋律动微光”品牌获评四川知名法治品牌。 5个集体荣获四川同心・律师服务团送法进涉藏州县先进集体,分别是成都市律师协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21家律所党支部荣获“四川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5家党组织荣获四川省2024年度新兴领域先进基层党组织。 19家律所入选四川省第二批中小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经典案例。 5家律所入选四川省第二批中小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成长性案例。 成都9家律所案例获评第二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入选案例或提名案例。 30个基层党组织荣获成都市律师行业2024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 二、个人荣誉 (一)国家级荣誉 10名成都律师荣获2024-2025年度“公益法律服务之星”。 (二)省市级荣誉 1名律师荣获四川省第九届劳动模范称号。 15名律师荣获四川同心・律师服务团送法进涉藏州县先进个人。 41名律师荣获“四川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称号,9名党务工作者荣获“四川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6名律师获评四川省2024年度新兴领域优秀共产党员,5名律师获评四川省2024年度新兴领域优秀党务工作者。 40名律师荣获成都市律师行业2024年度优秀共产党员称号,10名党务工作者荣获成都市律师行业2024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 2026-01-09

    成都律师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获《中国律师》关注

    成都律师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获《中国律师》关注   近日,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龙伟、易子静律师代理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孙某文、刘某春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因其在律师助力法治乡村建设的突破性价值,获得《中国律师》杂志关注,相关案例解析在该杂志2025年6月刊进行了刊载。   该案件此前已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库,此次被行业权威期刊收录,不仅是对成都律师群体专业法律服务能力的权威认可,更生动诠释了成都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领域的责任担当。   一则涉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代理实践 近年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法治实践中不断深化,尤其在涉农领域,其制度价值和社会意义更为凸显。本文结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诉孙某文、刘某春销售伪劣化肥一案的代理情况,从原告主体资格、惩罚性赔偿适用、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机制等角度展开解析,以期为同类案件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问题  (一)案情概要 孙某文、刘某春在经营化肥厂期间,通过冒用生产许可证、伪造产品合格证等手段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涉案货值7.3万余元,可统计的受害农户达200余人。经检验,该化肥可导致农作物减产、土壤板结,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及农业生产安全。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一是隐蔽性强。两被告通过套用合格证+区域分散销售的模式规避监管;二是损害持续。总磷超标化肥导致土壤板结需要修复期;三是维权困难。农户单户损失金额小,诉讼成本远高于赔偿预期。 四川省消委会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在事实证据、法律震慑情况下,被告认识到自身的过错,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违法所得7.3万余元,并分三期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1.9万余元。 (二)核心问题 第一,原告主体适格问题:四川省消委会在本案中是否具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职权?换言之,即本案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二,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公益诉讼中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三,赔偿金管理问题:公益诉讼赔偿金如何分配以实现“公益”之益?  第四,检察机关角色问题:支持起诉机制如何提升公益诉讼效能?    二、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性  (一)法律依据的体系化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就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均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机构。 具体到本案,笔者通过三重论证夯实原告主体适格的观点: 首先,受损消费群体符合“众多不特定性”。按照侦查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结合案涉不合格化肥的《销售统计表》所载明的销售人群、销售数量等情况,足以认定喻某雄、邬某林、杨某、冉某毅4人作为不合格化肥的经销商,将购进的31吨不合格化肥大部分转手销售给乡镇经销商,少部分直接销售给周边的老百姓。而李某、张某英两人作为乡镇经销商,又将购买的5吨不合格化肥销售给周边不特定的农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仅针对可查的喻某雄等6人购买销售的不合格化肥就有36吨,并通过层层转售最后卖到不特定且无法统计人数的农民消费者手上。因此,本案符合“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要件。 其次,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三点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是从本案对营商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损害来看,两被告长时间、跨区域实施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本身,构成了对社会公众所信赖的合法规范、诚信安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交易环境的损害,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二是从危害后果来看,两被告售卖的案涉化肥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鉴定,结论为“不合格”。因化肥产品是农民为生活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不合格化肥产品不仅会造成农作物减产、品质降低、土壤性能状况恶化等后果,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农民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更是对涉农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严重破坏。除现实已经发生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外,如果不及时制止和严厉打击这种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的侵权行为,将会发生更多不特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严重后果,还将对农作物和耕地造成持续性损害;三是从损害一般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利益来看,本案中的一般社会公众是指使用化肥产品用于生产的农民,其缺乏专业的辨别化肥产品真伪和来源的能力,更多的是基于对化肥产品外包装袋的标识和产品合格证的合理信赖来选择化肥产品。但本案被告恰恰利用一般社会公众的这种普遍消费心理,损害消费者对外包装标识和产品合格证的信赖利益,进而破坏了社会应有的诚信氛围和涉农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最后,四川省消委会提起本案诉讼具有明确的职能法定性基础。如上所述,省级消费者协会有权就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化肥销售范围覆盖巴中、广元等地,受害者涉及众多分散农户,个体维权存在诉讼知识欠缺、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现实问题,属于法律赋予省级消协组织行使公益诉讼权的情形。同时,本案符合《解释》的受理要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范围。本案两被告生产的不合格化肥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磷、氯等关键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直接导致农作物生长受阻,既造成农民财产损失,又存在污染土壤的长期风险,其危害性已突破个体权益范畴,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实质损害。四川省消委会作为原告针对此类侵权提起公益诉讼,完全契合司法解释的规范目的。 (二)涉农案件的特殊规则构建 农资产品直接关系粮食安全与农民生计,具有“涉众性”和“社会公益性”。本案中,伪劣化肥导致农作物减产、耕地破坏,损害对象既包括特定农户,亦涉及不特定农业生产者及粮食安全这一公共利益。四川省消委会的介入,体现了公益诉讼在涉农领域的制度优势和社会价值。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一)法律依据 对于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而言,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从“禁止性诉讼”起步,主要是请求法院确认或撤销某种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的运用也最为广泛,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则存在一定的争议,且相对运用较少。本案中,笔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并通过目的解释和扩充解释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最后通过法院调解确认。 (二)解决路径 现行法律未明确公益诉讼中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及其性质、归属,且执行机制不完善,赔偿金管理缺乏统一规范。 本案中,笔者从以下四点入手予以解决: 第一,关于消费者协会能否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笔者认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本身具有替代性和补充性,其目的一是为了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实施严厉的经济制裁,避免其因违法成本低而继续实施侵害社会公益的不法经营行为。 第二,梳理证据确认“欺诈”事实。笔者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原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证据梳理认为,两被告的欺诈性行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知案涉化肥厂没有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冒用其他厂家的厂名、厂址及工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并标识在化肥产品的外包装袋上,套用其他厂家的包装袋盛装不合格产品;明知案涉化肥厂生产的化肥产品从未进行自检,采取自行定作产品合格证放入未经检验的化肥产品包装袋中;明知案涉化肥厂生产的不是配方肥,却在外包装袋上标识配方肥;明知从2021年起,国家要求对肥料产品的含氯情况进行低氯、中氯、高氯标示,同时也明知使用氯含量超标的肥料产品会对农作物幼苗及土地造成损害,仍然不按要求对生产的高氯产品进行标示。 第三,笔者选择以证据材料能确认的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的合计金额7万多元为主张“退一赔三”的基数,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本案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第四,与四川省消委会、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巴中市消委会等专门制定《赔偿金管理使用方案》,明确退赔流程、资金使用等制度安排,并与检察机关、地方政府部门协作监督,为类似案件提供可行性的借鉴与参考。     四、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机制的效能提升  (一)支持起诉的法律定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定监督机关支持本案起诉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介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亦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本案中,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在四川省消委会致函请求协助调查取证后,适用《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通过询问违法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证据补充,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这种“程序性支持”与“实体性补强”相结合的介入模式,既符合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辅助定位,又实质性提升了四川省消委会的举证效能和诉讼能力。 (二)“刑民”衔接机制 本案源于刑事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及时移送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实现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的衔接,有效避免公益损害救济的滞后性和分割性。 此外,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中,赔偿金管理始终是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难题。本案在赔偿金管理层面注重创新性与实效性,通过“现金退还+实物抵偿”模式,为破解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 2026-01-09

    成都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检、中消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成都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检、中消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举办“共筑满意消费”主题活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联合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我市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龙伟、易子静律师代理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孙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孙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  伪劣农资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要旨】 针对故意销售伪劣农资,损害农民利益,影响农业生产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23年以来,孙某某、刘某某在四川省巴中市某地合伙经营某化肥厂期间,采用冒用生产厂家和厂址、自制产品合格证、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方式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在案证据查明已销售的12批次化肥货值金额共计73142.5元,涉及农民消费者200余人。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厂现场查获4批次60余吨未销售化肥。经检验,该厂生产、销售的化肥总磷超标,可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甚至引起土壤板结,破坏耕地,侵犯众多农民消费者权益,破坏农资市场秩序。 【调查和诉讼】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巴中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线索,根据四川省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该院于2024年1月17日将线索移送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建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川省消委会通过向检察机关了解刑事案件情况,走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案涉化肥的销售范围、对农业生产以及耕地的影响,听取检测机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巴中市检察院意见建议,厘清案涉销售行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保护组织是否属于诉讼适格主体、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疑难问题,并就拟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估研判。经过调研论证,四川省消委会认为,该案不仅侵犯了众多农民财产权益,同时也破坏了耕地和农业生产,检察机关介入有助于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故决定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协助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2024年2月4日,四川省消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巴中市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四川省消委会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提出分步赔偿的意见,四川省消委会在巴中市检察院支持协助下,就被告赔偿能力、赔偿方式可行性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评估,实地走访了解其生产经营所面临的困难,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核实,提出采用退还现金与赔偿农资相结合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最大程度维护公共利益。3月11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巴中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法院根据起诉意见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四川省消委会指定的公益账户退还违法所得73142.5元,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19427.5元分三年以企业生产的合格化肥进行实物抵偿。 为规范退赔资金的管理使用,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消委会制定了《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方案》,明确对于能提供有效交易凭证的农民消费者直接退还货款,剩余退赔金作为公益活动购买农资赠送受侵害集中区域、尤其是集中区域内的农村贫困消费者,切实体现惩罚性赔偿金公益价值;巴中市检察院全过程参与、监督赔偿资金使用。5月7日,被告退还违法所得73142.5元后,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消委会通过在官方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现场走访核实等途径公开征集受害农民消费者信息,并认真核对,分别于2024年7月18日、10月31日、2025年1月14日,对三批216名农民先期发放退赔款43325元,剩余退赔款和赔偿金将在三年内用农资化肥折抵,于春耕时节等节点向受害集中区的农民消费者赠送发放。 【典型意义】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对保障粮食安全和提升农产品品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不仅侵害了众多农民切身利益,还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和国家粮食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落实党中央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要求,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农资案件中,与检察机关加强协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在检察机关支持协助下,采用发还现金与赠送农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公益诉讼赔偿金退赔活动,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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